【图】离婚案中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法律专家前来教你

2015/6/15 12:02:39 作者:H1-yanyu 来源:伊秀情感网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完善,应当坚持债权人利益、债务人配偶合法权益和民事交易秩序的有机统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确保夫妻在婚姻家庭的权益...

二、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
1、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就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因合理正当地管理、维持婚姻家庭事务所引起的,而由婚姻共同体负担的费用”。[1]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具有较强的人身关系,主要是基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其特征如下:
(1) 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指为了维护家庭整体利益而进行的支出,它能够有效避免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等不正当原因而发生债务。从婚姻法的角度看,夫妻登记后即组成共同家庭,“婚姻是基于夫妻共同体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其所产生的债务只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是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夫妻共同债务多是为家庭共同事务而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基于自身权益的考虑,多要求债务人用个人财产担保。对于人身性较强的婚姻关系而言,如果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有明确约定和特定用途外,夫妻个人财产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为了保护善意债权人权益,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家庭共同体以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见,立法本意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为连带债务,即一旦产生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向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全部或部分债权,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均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而不能以夫妻内部债务约定对抗债权人,且该连带责任只能因债务的履行而不是夫妻关系的消灭而泯灭。
2、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
(1)责任主体不同
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主体为夫妻双方或者夫妻双方中的任一人。“夫妻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夫或妻任何一方追偿;清偿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对内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向另一方追偿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可知,夫妻内部的债务约定,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能够有效避免夫妻双方以内部约定为由损害善意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个人债务的责任主体为个人。从法理上讲,个人债务是个人对其财产管理、使用、处分而产生的债务,理应由个人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只是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一旦成立,就判决由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2)债务性质不同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性质,对外是连带债务,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向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主张全部或部分债权,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的清偿都将导致债务的消灭,任何一方清偿后可以按照内部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个人债务是个人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产生的,原因具有多样性,理应由个人履行还款义务,对外则是不连带债务。
3、共同债务的范围
共同债务应以维护家庭整体利益作为标准,具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履行抚养、赡养家庭成员义务所负的债务;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负的债务;夫妻因经营而产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所得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笔者之所以把夫妻因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归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归夫妻共有且夫妻双方享受了共同利益,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此种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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