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7月27日电(通讯员朱小元) 因受贿罪被判刑,第二次又因受贿获刑,这已经是新鲜的事,由于受贿被逮捕,刚从看守所取保出来又受贿更是少有。如此“奇事”却在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近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该县国土资源局原副主任科员龚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龚某原为吉安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2005年5月因受贿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逮捕,并于200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今年3月,吉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另外一起贿赂案件时,行贿人李某供认,2005年7月,龚某被取保候审,从看守所释放出来的二、三天,李某为感谢之前龚某对自己的工作上关照,送给龚某一万元,并称为龚某“压惊”。当李某拿出一万元要给龚某时,龚某犹豫了,并说自己还在取保候审阶段不敢收钱。在李某的坚持下,龚某还是收下了这一万元。2008年,李某念在龚某原来对自己给予了工作关照,以补贴龚某买房子和孩子读书为名,又送给龚某二万元。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龚某后悔不及,称自己竟如此倒霉二次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