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产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关系是 两条理论教你分辨两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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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们都把财产或商品视作只具有一种属性的同质实体,汽油就是汽油,土地就是土地。其实所有的商品和资产都不是仅仅具有单一性质,都是许多属性的复合体,即使最简单的商品也是如此。“和所有交易的商品一样,汽油具有许多有价值的属性。例如,什么时候可以获得它?加油站每天营业9小时还是24小时?加油站是自动的,还是全面服务的?”(注:巴泽尔著 费方域等译《产权的经济分析》,28页,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土地也是许多属性的集合,例如包括土地的价格、数量、土壤肥力、利用时间、地边的树、灌溉用水等等属性。事实上所有商品都可以分解为不同层次上的属性集合或某一具体属性。在具体的交易活动中,交易主体对商品和资产的占有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拥有的权利因交易属性和资产属性的变化而不同。在完全拥有和完全不拥有之间,存在许多过渡形态。“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可以拥有同一商品的不同属性。”(注:巴泽尔著 费方域等译《产权的经济分析》,87页,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因此,把所有权定义为对财产的独占权的原因是没有认识到资产是属性的集合。“通常把商品当作时常只具有一种属性的同质实体的做法,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商品要么被拥有,要么不被拥有,不存在任何所有权的中间形态。”(注:巴泽尔著 费方域等译《产权的经济分析》,90页,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
当人们对财产的全部属性拥有独占权时,这就是我们过去所理解的所有权范畴,这适合于部分消费品和所有投入都属于一人的经营性资产。在自给自足的社会里,这种所有权状况广泛存在。在交换范围日益扩大的市场经济当中,财产的属性越来越分割给不同的人所拥有,对财产完整的占有变得很少见。但这并不表明所有权范畴变得不重要,虽然人们对财产不能完整的拥有,但仍可以对财产的某一属性或属性子集拥有独占权。由于商品或财产的属性可以多层次的分解,某一有价值的属性总可以划归到某一人头上或者流入公共领域而成为公共财产。比如,甲与乙二人签一份契约,甲把自己一块土地租赁给乙,期限10年,条件是乙将每年产出的50%作为地租交给甲,而这块地中间有几座坟,里边埋葬着丙的祖先,坟上可能有几棵小树。在这个例子中,土地每年产出的50%归甲占有,10年土地的使用属性和每年50%的产出归乙占有,地中间的坟归丙占有,而坟上的几棵小树可能流入公共领域,成为以后权利纠纷的源泉。当某一人对财产的某一属性拥有独占权时,实际上他拥有了这一属性的所有权。因此所有权可以被定义为对商品或财产的某一属性或属性集合的独占权。传统的所有权范畴只是一种特例,即财产的全部属性都归于某一人占有的情况。因此,在上面的例子中,甲拥有土地产出50%的所有权和土地肥力的所有权,乙拥有土地10年使用和另外50%产出的所有权,丙拥有几座坟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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