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多元化,人口流动增强,城乡、地区发展失衡,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面临挑战,离婚纠纷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与之相应,人民法院面对的离婚案件数量也大幅上升趋势。以一个国家级贫困县为例,该县地处山区经济不发达,交通不便,人口仅28余万人,但每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在500件左右。由于社会观念的分极、社会保障的不健全、法律的滞后缺位等因素的影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实践中经常会面临着不少疑难问题,困扰着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在下文中,笔者就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些许粗浅看法,供读者参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民政部门负责结婚登记,并进行相应审查。但是,如果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没有对结婚登记材料提出异议,加之民政部门对结婚登记没有实质审查和实质判断的职能,其对结婚登记材料的审查多处于形式审查的程度,无法达到实质审查的程度,无法弄清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材料的真假,那么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冒(借)用他人姓名进行结婚登记,身份证的身份信息与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用伪造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进行结婚登记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被称之为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