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难看出,前述司法解释并未对单独存在的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如何解决作出明确规定,致使人民法院在面对单独存在的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时仍然认识不统一,应对方式多样。如有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存在,但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瑕不掩瑜”,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诉讼,不用考虑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如有人民法院认为,只要婚姻登记瑕疵存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就不能直接提起离婚民事诉讼,而应在解决婚姻登记程序瑕疵问题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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