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若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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