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双方之间不能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或者虽然愿意离婚、但未能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提交起诉状,名称可以是:离婚起诉书、离婚起诉状、离婚诉状、民事起诉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诉状。
原告: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xx路xx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被告:李xx,男,白族,1980年03月17日生,系云南省大理xx厂职工,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请求将双方婚生女李x判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00元整,直至女儿能独立生活为止;;
3、请求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共计价值193287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4、请求判决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00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初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1月13日在大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为“滇大民结字xxxx”,随后双方在父母及亲友的操办下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并于2009年3月4日生育了女儿李x。目前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子、车子及共同存款共计1932870.00元,无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