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先生曾说“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在女同事着装前卫问题上,男同事也应当别“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在沈阳,就有公司严重揣测了一回——今年7月28日,沈阳的这家公司贴出告示,禁止女员工穿过于花俏、另类的服装;不得穿吊带装、露肩、露背、露脐的服装、低腰、低胸、透明或网状的服装及超短裙、裤等,一旦有人违反,将被罚款50元。禁止女士着装暴露,初衷是为了不影响工作,但将其作为一条规定来通过罚款严厉执行,这已不是将性骚扰掐死在萌芽状态的问题了,而涉及到是否侵犯了女性“穿衣权”?这企业的自行规定是不是一条“霸王条款”?对女员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不是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