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但是,女方怀孕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确有必要”的情形因此,女方在怀孕期间,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该法条的限制。
关于女方婚后与后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定受理后,应否判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而且法院仍应注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