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婚姻家庭法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的当事人。在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做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做义务主体。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仅限于自然人。在自然人中,除个别情况外,一般也仅限于存在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自然人。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因结婚行为而产生的夫妻法律关系,主体为夫和妻;基于出生事实产生的父母子女法律关系,主体为父母和子女;依据收养行为而产生的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主体为养父母与养子女。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享有婚姻家庭权利和承担婚姻家庭义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