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个法条是《婚姻法》的原文,我们仔细读读这条就会发现在“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上面有一个大前提条件,就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也就是说分居两年是离婚诉讼的特定过程中,法官衡量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的一个标准,一个是否应该判决离婚的条件。也就是说想要根据“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这个条件而离婚的,就必须要进行离婚诉讼。协议离婚根本就不适用这一条,而且也没有自动离婚这一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