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都来咨询离婚协议的写法问题,本以为离婚协议只要是当事人自己协商清楚,形式上完整,尽量消除隐患,能顺利通过民政机关审核并且能够办理离婚登记...
三、离婚协议的内容要具有可操作性
写离婚协议除了可以按照以上几个方面的内容来起草,值得注意的是协议还必须要具备可操作性,这个可操作性可以分两个方面来说:
首先,离婚协议应该是夫妻双方的合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一方起草离婚协议,让另一方签字。既然离婚协议应该是双方的合意,那么在写离婚协议时也应当尽量考虑一下对方的可接受程度,否则如果对方不在离婚协议中签字,这个协议也就是一纸空文。
曾就有一个当事人拿着起草好的离婚协议找我咨询,我看完后感觉这个协议对她十分有利,夫妻几处的共同房产都归女方所有,而且孩子的抚养费用每月也十分可观,我就在细节上给这位当事人做了一些咨询。她听后跟我说她前面也咨询了很多律师,那些律师都建议她这也争取,那也争取,这样有利那样有利的,但是你为什么就这么简单的几点?我说,这个协议从大方向上来说对你已经十分有利,如果你还在细枝末节的地方和对方斤斤计较,很有可能把对方弄烦了,而不签这个离婚协议,这样你什么都得不到,如今男方着急和你离婚所以可以在财产方面不和你计较,但是如果你还步步为盈一点儿也不让,很有可能对方反悔,这样很难说今后谁的利益最大。我说的这一点也是很多当事人很容易疏忽的地方,在离婚时刻意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反而得不偿失,对方拒绝签字。这就是我们要强调的内容需要有可操作性,否则离婚协议就是一张白纸——无用。
其次,离婚协议要在法律层面具有可操作性。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的内容上写的很详细,很完备,但是往往忽视了离婚协议生效后的法律可操作性,从而造成对方在不履行协议时法律的无法介入,这个时候就算有天大本事的律师估计也很难挽回你的损失,所以我们建议你最好能够带着你的离婚协议去找专业律师给你把把脉,以免以后造成你无法挽回的损失。
四、离婚协议书中的兜底条款
经常有人咨询离婚后发现原来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平,或是对方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想重分或是再分财产。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看原来的离婚协议书是怎么约定的。通常来说,如果协议书里有“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的兜底条款,再想推翻原离婚协议要求重新分割或是再次分割就很难了。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有“双方其他财产无争议”这样的兜底条款,那还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对方隐瞒了较大数量的财产,我个人认为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当事人本意上讲,还是可诉的。如果离婚协议书里没有兜底条款,那除了已经分割的部分外,对于没有处分的部分完全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具体到实践中,用不用兜底条款,用什么样的兜底条款,那就要因人因事去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表达形式了。
上一页123下一页